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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创委丨关于办理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第二批资助资金拨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8 18:07:42

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拨付操作规程》(深财科〔2010〕173号)和《关于发布<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委托商业银行监管方案>》(深财科〔2012〕1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为事后补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写账户信息

  请受资助的企业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业务系统的“单位基本信息”中填写有关基本账户信息,“银行账户名称”应为企业名称,特别是企业变更了名称的,请准确填写企业最新名称。请认真核对各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造成银行退票耽误拨付的,后果自负。

  (二)提交拨款材料

  1.受资助企业拨款办理人员及账户确认函。

  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

  3.提供办理拨款手续人员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验原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及提供联系方式;

  4.提供办理拨款手续人员公司身份的依据(法人委托证明)。

  5.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

  6.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与收款人名称不一致的,同时提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请将以上资料请在7月18日-20日期间提交到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3-4号窗口,请在资料首页右上角用铅笔标注附件3表中对应序号。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应将资助资金列入研发准备金中,继续用于企业研发,并在国家统计报表中准确反映。

  2.市科技创新委会将同市财政委对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发现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实的,将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对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将记入失信档案,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

  3.因违反加计扣除政策受税务部门处罚的,将依照税务部门处罚作出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对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将记入失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置。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