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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类)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类)资助计划的通知

政府补贴:最高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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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推进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我委拟组织实施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类)资助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四大类建设内容: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包括: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服务、商品质量监控服务、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认证服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产品溯源服务、纠纷解决和法律援助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会员企业和品牌产品管理推广服务、信息共享及大数据服务、电子合同管理服务、统计监测服务等。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监管部门配套管理系统及监管设施的建设、优化、升级、改造、功能拓展、专业服务等。

  (三)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包括:跨境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创新、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智能化设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节点管理系统和监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

  (四)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而开展的交易平台优化、技术创新、模式创新、营销体系建设、标准认证等。

  二、资助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二)资助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3.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4.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经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专项审计等程序,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项目评审得分系数。

  (注:每家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一个项目)

  (三)资助方式:事后无偿资助:

  申报项目应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

  三、申报条件

  1.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所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和运营,如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单位;

  3.建设费用支出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4.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仓储业务的企业,须实现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

  5.申报主体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因经济纠纷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并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6.所报项目没有获得过任何财政资金资助。

  四、业务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8月6日-8月31日17:45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8月13日-9月7日17:45

  (分批集中办理,先到先办,资金用完截止)

五、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765-085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61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