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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和商贸服务

政府补贴:最高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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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和商贸服务业平稳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且属于龙岗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特殊规定的除外。当年将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迁入龙岗区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申请本政策扶持。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规模类扶持

第四条 “龙腾计划”—— 工业领军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500亿元以上的领军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产值500亿元以上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500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2500万元,如第二年产值低于500亿元则取消剩余2500万元奖励;

2)首次超过500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指申报年度产值与过去5年产值峰值对比的增幅,下同)达15%以上,按照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予以奖励,最高3000万元。

3)50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15%以上,按照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予以奖励,最高50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500亿元产值的企业)。

(二)100亿元以上的领军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产值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100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1000万元,如第二年产值为100亿元以下则取消剩余1000万元奖励;

2)首次超过100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2000万元;

3)10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30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100亿元的企业)。

第五条  “龙腾计划”—— 工业骨干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75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产值75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75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500万元,如果第二年产值为75亿元以下则取消剩余500万元的奖励;

2)首次超过75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1500万元;

3)75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17%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20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75亿元产值的企业)。

(二)5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产值50亿元以上75亿元以下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50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250万元,如果第二年产值为50亿元以下则取消剩余250万元的奖励;

2)首次超过50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2%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1000万元;

3)5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15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50亿元产值的企业)。

(三)3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产值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30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150万元,如果第二年产值为30亿元以下则取消剩余150万元的奖励;

2)首次超过30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2%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500万元;

3)3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0%以上,每年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10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30亿元的企业)。

(四)1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10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首次超过10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7%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300万元;

3)1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5%以上,每年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6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10亿元的企业)。

第六条  “龙腾计划”—— 工业高成长性企业专项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亿元级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5%以上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300万元。

(二)规模以上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且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3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

2.扶持标准:

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40万元。

第七条  “龙腾计划”——“500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500强”领军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当年起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工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获得“中国500强”扶持的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按1500万元补差。

(二)深圳工业百强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当年起首次入选深圳工业百强的企业(以深圳市公布的企业名单为准)。

2.扶持标准:

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企业外溢发展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母厂服务扶持

1.扶持范围:

根据国际惯例由龙岗母厂向境内外子厂或集团销售公司收取专利实施许可费、制程技术服务费、设备维护保养费、信息系统运维费、技术工人派遣费、员工操作训练费、产品检测鉴定费、技术疑难解决费等制造服务费用年度合计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所在企业集团龙岗实缴企业所得税保持正增长的区内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

按企业上一年该等制造服务收费对本区地方财力贡献(应税所得率以30%计)的60%给予母厂服务鼓励奖。母厂服务鼓励奖分为企业奖和团队奖,各占50%。团队奖分发给不超过10人的经营团队,须在本企业受薪、在本区纳税。

(二)外发加工扶持

1.扶持范围:

由龙岗母厂面向外地子厂开展全部工序(可不包括质检包装)外发加工业务(须经海关同意)形成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所在企业集团龙岗实缴企业所得税保持正增长、外发加工费不高于龙岗母厂模拟对应固定资产折旧及厂房租金与应付职工薪酬之和的区内加工贸易企业。

2.扶持标准:

按企业上一年外发加工产品销售收入形成营业利润和外销产品进出口顺差额对本区地方财力贡献的60%给予产业协作鼓励奖。产业协作鼓励奖分为企业奖和团队奖,各占50%。团队奖分发给不超过10人的经营团队,须在本企业受薪、在本区纳税。

纳入中坚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本条款。

第九条  “入库”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当年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于新入库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  行业类扶持

第十条  零售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

2.扶持标准: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按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进一步提升消费载体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1)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成开业且租赁店达到40个以上的购物中心,在形成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下一年提出扶持申请。

2)自2018年1月1日起大型自营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店,在形成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下一年提出扶持申请,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3)在龙岗区已有5家及以上(含新开)的自营连锁品牌店,上一年度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连锁品牌门店,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4)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搭建的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智慧社区零售平台,或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造传统零售提升供给质量的,在其建成当年或第二个会计年度内提出申请,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于新建成开业且租赁店达到40个以上的购物中心,按其新建开业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

2)对于大型自营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店,按其开业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3)对于在龙岗区已有5家及以上(含新开)的自营连锁品牌店,按其新开连锁门店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20万元;

4)对于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搭建的智慧社区零售平台或改造提升供给质量的,按其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投资额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万元。

(三)挖掘居民消费潜力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龙岗新设立全球旗舰店、品牌总店,在其建成当年或第二个会计年度内提出申请。

2.扶持标准:

对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龙岗新设立的全球旗舰店、品牌总店,按专项审计核定的投资额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  生产性服务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从事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咨询与调查、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质检技术服务业、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推广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等行业的服务业企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增速20%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应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70%以上。

2.扶持标准:

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最高200万元。

(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认定扶持

1.扶持范围: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集聚中心建设运营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集聚中心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健全。

3)集聚中心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用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集聚中心具有完善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等多方位服务。

5)集聚中心的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其中4人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扶持标准: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龙岗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

(三)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租金扶持

1.扶持范围:

入驻龙岗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入驻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连续3年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为标准给予租金扶持,每年最高10万元。

本条款与区科技创新局的创新载体扶持不能重复申请。

(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建设扶持

1.扶持范围: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认定但未获得建设扶持的龙岗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

2)集聚中心正常运营1年以上,在集聚中心内办公并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有15家以上,且这些企业上年度总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3)集聚中心建设运营单位上年度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活动5场(次)以上。

4)集聚中心建设运营单位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经济促进局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

2.扶持标准: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专项审计核定的集聚中心建设投入的30%,给予集聚中心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本条款与区科技创新局的创新载体扶持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区级工业设计中心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1.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部门)的企业申请认定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拥有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

2)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部门)两年以上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工业设计专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

5)企业两年内(截止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2.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拥有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

3)工业设计专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

5)企业两年内(截止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二)扶持标准:

经评审认定的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按专项审计核定的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1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律师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1.第一类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2.第二类是将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3.第三类是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

4.第四类是获评全国优秀或全省优秀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

(二)扶持标准:

1.符合第一类扶持范围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时对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每月租金50%的标准给予一年的租金扶持,最高50万元;

2.符合第二类扶持范围的将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时对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每月租金50%的标准给予1年的租金扶持,最高50万元;

3.符合第三类扶持范围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第四类扶持范围的律师事务所,对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或获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三节  技改投资类扶持

第十四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1.一般产业企业:近2年,年营业收入均超过1亿元;上一年度,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2.5%,专职研发人员超过20人,中级职称以上、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和本科毕业5年以上人员在专职研发人员中的比例达20%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超过300万元,技术中心要有专属场地,面积原则在100平方米以上。

2.龙岗区重点扶持的产业(特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生物医疗产业,互联网产业 ,航空航天产业,下同)内企业:近2年,年营业收入均超过5000万元;上一年度,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专职研发人员超过20人,中级职称以上、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和本科毕业5年以上人员在专职研发人员中的比例达20%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超过300万元,技术中心要有专属场地,面积原则在100平方米以上。

(二)扶持标准:

对经评审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50万元的支持。

区级工程中心和区级技术中心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区级技术中心升级为区级工程中心的,由区科技创新局按300万元补齐差额。

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已投产1年以上的企业或区内投产两年以上的企业新设立的子公司,购买设备或软件,其中:

1.设备:包括生产设备、安全设备、环保设备和用于信息化项目的相关硬件设备。

2.软件:

包括:(1)生产过程信息化、绿色制造信息化和研发设计信息化软件,如MES、PDM和PLM等。

2)为实施信息化项目所采用的办公自动化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物流管理、大数据分析,基于互联网的故障预警、远程维护、质量诊断、过程优化等(包括但不限于ERP、OA、CRM、和HRMS等项目)的软件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实施服务费、监理费及维护费。

符合上述条件中的设备和软件在一个申报期内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且单位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上,单个软件价值在500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对购入的设备及软件系统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予以扶持,一般产业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300万元,龙岗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内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500万元,对未取得市扶持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扶持额最高600万元。

企业的同一个技术改造项目,配套扶持和专项扶持不能同时申请;技改扶持中软件部分扶持比例不超过20%。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新增投资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落户后两年内新建实体经济项目,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单位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一般情况下,按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投资额的15%予以扶持,落户后两年内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生产国家经济安全所需重要设备或关键零部件的,按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投资额的20%予以扶持,落户后两年内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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