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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二)

关于开展2018年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府补贴:最高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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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等文件规定,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已经开始,申报项目分35个政策类项目、5个认定类项目、3个备案类项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类别进行申报。现就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十三至二十四)

  (十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1、政策内容

  对新注册和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专利商标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落户支持。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4)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

  (十四)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1、政策内容

  对落户坪山区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法律事务、上市辅导等服务机构,按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具有正规的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3)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4)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5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具体资助标准:

  1)在坪山区新注册不满1 年且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

  2)其他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服务机构,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

  (十五)科技贷款风险奖励

  1、政策内容

  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银行直接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贷款风险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贷款风险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区内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3)贷款资金的用途属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企业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十六)股权投资基金奖励

  1、政策内容

  1)鼓励在坪山区注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注册纳税在坪山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连续三年,最高按其利润额的8%给予奖励,单支基金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上述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最高按其个人收入的15%给予奖励,单支基金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团队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2)对上市公司股东大规模减持所持股权的个人所得,按减持应纳税所得额的3%给予奖励。

  2、申报条件

  申请股权投资基金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地在坪山区内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私募基金须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业务资质(资格),公募基金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3)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报区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4)基金与基金公司资金规模。落户坪山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支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的总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基金总额的50%(含)以上应投向坪山区内企业,或已投资的企业50%(含)以上迁入坪山区。

  5)投资领域。以坪山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为投资重点领域,主要投向成长期和初创期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基数为税后利润,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的奖励基数为税后收入;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团队获得的收入均应来自落户坪山区的该基金公司。大规模减持所持股权的标准:单笔减持数量达到30万股以上,或减持股权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股东减持奖励的基数为减持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始值+合理税费)。

  股权投资基金及机构落户、高管人员与投资经理具体奖励标准:

  按申报年度开始计算,连续三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对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第一年按利润额的8%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利润额的6%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利润额的4%给予奖励;对高管人员与投资经理团队,第一年按个人收入的15%给予奖励,第二年按个人收入的1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个人收入的5%给予奖励,对单支基金的高管人员与投资经理团队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获得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三年内不得迁离坪山区。

  (十七)科技贷款贴息贴保

  1、政策内容

  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 年以内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 年以内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连续支持3 年。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

  2)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十八)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

  1、政策内容

  1)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对通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园,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资助。

  2)鼓励科技园区扶持企业上市,每引进或培育一家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获得此项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2、申报条件

  区级科技创新园区的认定标准:

  1)科技园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2)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含),其中用于入驻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2/3以上,作为科技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3)科技园区有通讯、网络、办公服务等方面的共享设施,设有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等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可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4)园区入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5)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1.在科技园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活动;3.主营业务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得从事与该园区发展方向不符的经营活动;

  6)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申请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应符合的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申报资助的科技创新园区须获得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3)科技创新园区引进培育的上市企业包括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被上市公司并购实现间接上市的企业。

  (十九)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的50%,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250、2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2)对成功孵化项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项目,给予孵化器5-10万元孵化奖励,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申请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资助;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1)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地在坪山区,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 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3)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4)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单个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5)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3 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2)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3)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

  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资助10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100元,最高资助300万元。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具体资助标准:

  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资助5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50元,最高资助150万元。

  项目孵化具体奖励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十)众创空间运营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一次性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1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的资助。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2)对成功孵化“种子企业”的众创空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种子企业”,根据“种子企业”规模或投后估值金额,分档次给予众创空间最高6万元孵化奖励,每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3)对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经核准,给予运营单位市资助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申报条件

  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组织;

  2)申请资助的众创空间须在坪山区建成后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获得资助;

  区级众创空间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1)众创空间注册地在坪山区,众创空间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承诺3年内不得变更用途;众创空间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3年以上;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供创客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含)以上;

  3)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能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

  4)入驻创客或创客项目不少于8个;

  5)每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每场参与人数20人以上。

  实施办法所称被孵化的种子企业须满足:

  1)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

  2)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3)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1000平方米以下,资助6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1 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350元,最高资助200万元。

  区级众创空间的具体资助标准:1000平方米以下,资助2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75元,最高资助50万元。

  孵化种子企业的具体奖励标准:按每家种子企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被孵化的种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4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6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申请第三款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须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二十一)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加建、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改造完成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给予建设或改造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2)对纳入区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改造计划并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加建、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元。区属国企开展上述加建、改造项目致租金损失的,按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价格或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00%,根据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给予最高6个月的空置期租金资助。

  2、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须为注册在坪山区的产业地产开发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类公共空间建设、运营企业,或科技园区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注册在坪山区;

  2)项目开工建设前需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3)申请支持的项目依法取得规划、建设等许可认定,最长可在申报时的前十个年度内开工建设,申报时已完成全面建设并获得相关资质;

  4)项目用途为科技创新类空间用途,行业范围须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应有70%的面积用于科技企业入驻;

  5)建设费用投入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装修费用,不包括购买家具、家电、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6)加建指在原有结构上加盖新的结构,原有结构不变化;改造指在已建建筑结构上进行修改或者扩充。

  对社会主体改造科技创新空间载体的资助标准:

  1)确定资助基数:从改造面积*改造单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确定的改造成本与专业工程造价审计确定的成本中,取较低值作为资助基数。

  2)分档资助标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确定资助金额。实际建设费用投入100万元(含)以下的,按5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100万元-300万元(含)之间的,按3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3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按1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二十二)产业用房租金资助

  1、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实际租赁价格(最高不超过其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30%)给予租金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单位连续资助4 年,其他单位连续资助3年。具体资助标准如下: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9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含)及以上部分,第一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第二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40%给予资助,第三年、第四年均按实际租赁价格的30%给予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

  2、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上年度在坪山区新注册或新引进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

  2)申请企业为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经营范围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科技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服务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租金补贴,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

  4)同一申报主体的租金资助金额在将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进行加总后,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

  5)产业用房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片区租赁指导价或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30%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产业用房实际租赁价格高于片区租赁指导价130%的部分,不予资助。

  (二十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企业奖励

  1、政策内容

  对获得《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智能制造企业;

  2)已获得深圳市专项资金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二十四)新能源企业奖励

  1、政策内容

  1)对进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对入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给予10万元/次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对企业产品获得美国UL认证、欧盟CE认证、德国TUV认证、日本JET认证、英国MCS认证、国家金太阳认证等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新能源企业,按照费用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能源企业;

  2)已取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申报时间

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7月31日。

三、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765-085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61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