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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0 09:42:46

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2018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

  (一)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 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含)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含) 以上至 1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800 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的奖励;超过 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银行、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 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实缴注册资本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 按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至 1 亿元、1 亿元(含) 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股权投资企业。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 2 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者一年内实际募集资金达 2 亿元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 给予奖励,后续增资的,按增加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 金金额的给予奖励,合计最高 15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于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金融机构。对在龙华区新注册登记的其他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至 1 亿元、1亿元(含)以上至 3 亿元、3 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金融类行业协会。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 龙华区新设立的、会员企业数量符合民政部门规定且深圳市会员企业达到 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及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在龙华区设立一级分支机构,会员企业数量在 100 家及以上且深圳市会员企业占比达到 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金融类行 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为登记成立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 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 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金融机构包括以下七大类:

  1.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含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专营机构是指由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

  4.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 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 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为金融企业信息技术运用、业务 流程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培训和考核认证等 提供外包服务;以及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6.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上述五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经纪、保险 公估、保险代理、保险销售、征信、评级、金融培训、风险 控制等获得深圳市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专业金融法人 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龙华区注册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7.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总部或者一级分支机构。

  (四)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需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含)以后设立或迁入龙华区。因《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金融业资助类)(试行)》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到期,原政策条款均为落户奖励,故新政策“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追溯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



                                                                                                 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


  2018年9月27日

附件: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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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拨打 0755-86529553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