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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0 08:53:46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扶持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26日

  深圳市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和资金管理,推动旧工业区开展综合提升,完善园区配套设施,促进旧工业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及《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1〕1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并在园区竣工验收后1年以内引进规上工业企业、国高企业的园区运营主体。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事后资助,对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园区运营主体,在园区竣工验收后1年以内引进规上工业企业、国高企业的,按照新引进企业落地后首个完整年度地方财力贡献50%,不超过园区改造费用给予资金补贴。资助金额不考虑园区运营主体的地方财力贡献(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后由园区运营主体自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六条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本规程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应为旧工业区业主或经业主授权的园区改造实际投资方。存在多个业主的,须取得所有业主的授权。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二)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三)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拓展境外市场的企业只要求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均在光明区,对统计地不做要求;

  (四)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五)园区在申报专项资金资助前已在光明招商网完成产业空间基本信息备案;

  (六)园区竣工验收后1年以内,申报单位已新引进规上工业企业、国高企业,且新引进企业已实际进驻园区经营满一个完整年度。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各相关单位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属地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属地街道现场核查新引进企业情况、园区改造费用等情况并出具资助资金申请审核初步意见——属地街道将申报材料报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会议审定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或联席会议审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属地街道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属地街道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三)属地街道经现场核查新引进企业情况、园区改造费用等,出具资助资金申请审核初步意见,并报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会同区统计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纳统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以及引入规上、国高企业的纳统情况、地方财力贡献,并按照经发资金核准类项目程序审定,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5年内注册地不搬离光明,如违反此项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收回资金,并追究申报单位相应的责任。

  (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外,按规定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拨款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专业性、辅助性服务的机构,包括评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主要职责包括组织项目评审,提交评审结果报告;组织专项审计,审核销售合同、发票等;承接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接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获得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并与区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一)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区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的;

  (二)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至2024年1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