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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7 17:23:14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18〕1号)等文件精神,提升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申报要求

  (一)补助范围。

  2018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省财政再按照珠三角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50%,粤东西北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100%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经享受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场地,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二)申报流程。

  1.提交申请。

  2.审查推荐。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3.审查核实。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拟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度项目库进行管理。

  (三)材料要求。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地级以上市新增孵化面积财政补助的申报材料;

  2.市级财政资金下达、拨付及到账证明材料;

  3.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号截图。


  二、运营评价后补助申报要求

  (一)补助范围。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8〕2187号)的评价结果进行补助。评价结果中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B等级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补助,A等级补助30万元,B等级补助20万元。

  (二)申报流程。

  1.提交申请。

  2.审查推荐。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3.审查核实。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拟后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

  (三)材料要求。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


 

  省科技厅

  2018年11月1日

附件:

附件: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8〕2187号).pdf

2.申报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孵化面积补助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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