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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修订情况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9-29 14:42:49

 2019年光明区出台了《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第1点,申请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之一为“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切实发挥支持新引进企业落地做大做强的政策实效,确保招商引资企业按照我市新统计规则合法合规纳统产值,我局拟牵头修订上述条款,将《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第1点修改为“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注册登记地迁入光明区未满两年的招商引资新引进企业对统计地不作要求”。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办法》拟修订情况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公示期内(2021年9月28日起至10月28日下午6点止),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科联路与同仁路交汇处科润大厦14楼(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推广科收),联系人:邓工,联系电话:0755-8821168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工作邮箱gxjtztgk@szgm.gov.cn,并请附上联系方式和单位名称。

  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

  2.关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9月27日


附件:

1.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pdf

2.附件2:关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