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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统计局关于开展2021年年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1 10:20:3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年度和2022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21〕26号)文件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区2021年年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及时准确确定一套表调查单位,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21年10-12月。

  二、审核范围

  (一)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

  2.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三)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三、申报材料

  (一)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

  1.《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MLK101-1表);

  3.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4.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6.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二)工业单位还需提供:

  1.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

  2.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3.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4.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交战新产品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

  (三)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

  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四)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

  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四、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调查单位,按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入库申报材料报送至单位经营所在地街道经科办(统计办)。

  五、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人员在核查工作中获知的企业数据,将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密。


  附件:

  1.宝安区各街道经科办联系方式

  2.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

  3.法人单位基本情况(MLK101-1表)

  4.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5.《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宝安区统计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宝安区各街道经科办联系方式.docx

 附件2: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wps

 附件3:法人单位基本情况(MLK101-1表).docx

 附件4: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wps

 附件5: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