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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1 09:25:53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为监管和服务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为监管和服务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聘用,参与制定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监管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计量检测认证行业专业人才。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分为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三个领域,按照科学管理、广泛参加、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热爱计量检测认证事业,积极参加计量检测认证行业活动,无不良记录;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最新发展状况、有关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资历(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入库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遴选,经向社会公示后予以聘任,并将予以聘任的专家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起草深圳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规划、计划;

  (二)研究深圳市计量检测认证管理出现的行业性问题及其它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对策建议;

  (三)受市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对计量、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项目评审活动,并承担相关技术性工作;

  (四)参与编制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计量和检验检测机构比对检验、能力验证计划及实施方案;

  (五)完成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或指派的专项调查、分析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有关议事事项和行政管理规定的知情权;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并拒绝在不符合本人意愿的结论上签字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关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计量检测认证相关活动,按时提供评审意见或结论;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对参与活动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

  (四)与参与监督检查、能力验证、项目评审等活动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明并提出回避。

  (五)从事协助监督检查、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时,不得接受相关方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在聘任期内,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专家聘任期届满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专家愿意续聘的,经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后重新聘任。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及相关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四)无故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达2次以上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六)其他依法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原因。

   被解聘的专家将移出专家库,并向社会公示和通知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十五条 解聘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再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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