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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龙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政府补贴:最高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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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17〕123号)、《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深龙发改〔2017〕316号),由我局组织开展2018年龙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项目扶持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地、纳税地及统计地在龙岗的实施循环经济或节能减排的法人企业;在龙岗内实施的绿色建筑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2.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取得显著的环境、经济效益。

  3.不存在正在进行有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4.近两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

  5.项目完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6.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二、申请项目类型、扶持标准

  (一)评审制项目

  1.节能应用项目: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锅炉(窑炉)改造以及能源在线统计、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等项目,改造项目节能率必须≥10%。按照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节水应用项目:包括雨水收集、中水综合利用以及水资源在线统计、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等项目,改造项目节水率必须≥10%。按照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工业“三废”、建筑废弃物、建材废料废渣、污泥、废旧塑料、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包装物、林业剩余物、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等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低碳循环园区项目:符合龙岗区低碳循环园区评价标准,获得“龙岗区低碳循环园区”称号的园区,予以奖励30万元。

  5.列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城(镇)试点示范项目计划,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重点项目,根据其影响力、示范效果、技术先进性等给予不超过总投资20%的扶持,单项扶持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国家要求重点支持的项目,确有需要超过单项扶持限额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一事一议的审核制度办理。

  (二)核准制项目

  1.能源审计项目:对已通过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能源审计项目,按照项目相应服务费用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5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扶持。

  2.自愿性清洁生产项目: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予以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予以追加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3.配套奖励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或低碳奖励的单位或项目进行配套奖励,参照所获奖项等级和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4.绿色建筑项目: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二星级或深圳铂金级、金级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每平方米绿色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0元、10元的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二星级的绿色工业建筑项目,按其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除专家费、差旅费外)予以全额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评价标识费用已获得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扶持的,区里不再予以扶持。

  5.清洁能源汽车:支持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电动、混合动力、LNG等清洁能源汽车,对新购或改装车辆按照市级扶持标准25%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每辆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中新能源汽车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6.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获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在龙岗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项目进行配套奖励,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获得市级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级奖励标准的20%配套奖励。

、受理事项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扶持数量:本年度扶持数量受深圳市龙岗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四、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765-085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61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