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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宝安区“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2 16:41:04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中“鼓励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高层次人才设立‘名家工作室’”的精神,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评审认定第三批宝安区“文化名家工作室”,申报认定工作于近期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对象

  在宝安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已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的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人才(原则上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二、申报认定条件

  (一)工作室人员构成

  申报认定的工作室需由1名领衔人和至少2名成员两部分人员组成。其中,领衔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是工作室负责人;成员由领衔人选取,在宝安区居住或工作,具有本专业一定的业务技能。

  (二)工作室场地要求

  申报认定的工作室必须在宝安区有固定的场所,常年开展正常稳定的活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示范性和地域代表性,文化特色鲜明。

  三、申报认定类别

  工作室按以下类别进行申报认定:

  (一)文学类。包括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学术性的文学创作项目。主要指长篇小说、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诗歌、散文专集、文学评论等。

  (二)音乐舞蹈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和舞蹈等。

  (三)戏剧曲艺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剧、话剧、歌舞剧、曲艺等。

  (四)书画摄影类。包括美术、书法、摄影等。

  (五)文化技艺类。包括非遗传承和保护、民俗研究、文献编著、图书馆学研究、公共文化服务研究、文艺理论项目研究等。

  (六)文化产业类。包括文化创意、动漫影视、艺术传媒等。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

  工作室领衔人如实填写《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名家工作室申报书》,并附领衔人本人身份证件、社保缴纳证明;工作室领衔人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认材料真实且符合规定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后,于8月30日至9月30日期间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将审核合格材料分送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

  (二)组织评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坚持方向,打造品牌,择优支持”的评审原则,对申报人的文化技艺水平、创作成果、创新能力、创作方向与前景等进行评审,并通过一定形式的考察,提出入选工作室的建议。

  (三)公布命名

  对于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人选,提交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命名为“宝安区文化名家XXX(姓名)XX(项目)工作室”,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授牌。

  五、其他事项

  “文化名家工作室”认定后的管理与验收、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按照《宝安区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

  1.宝安区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暂行办法

  2.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名家工作室申报书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8月30日              

  (联系人:杨小姐  电话:23200641)


附件下载:

 附件1:宝安区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暂行办法.pdf

 附件2: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名家工作室申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