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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罗湖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1 16:11:32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文件要求,提升罗湖区基础研发水平,罗湖区科技创新局制定了《罗湖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与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10月20日

  罗湖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与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结合罗湖区提升基础创新能力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局是辖区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遴选、评审、引进、培育、考核评价工作以及落实政府资助资金使用过程监督职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罗湖区新型研发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罗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注册类型为企业的,成立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其牵头发起人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备市级以上荣誉资质的高层次人才、上年度主营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罗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库企业。如该申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不受牵头发起人的限制。

  注册类型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受成立 时间、营业收入及牵头发起人的限制。

  (三)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注册类型为企业的,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少于100万元,且研究开发经费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0%。

  注册类型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50万元(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的,自成立至申报日累计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50万元)。

  (四)拥有较优秀的研发队伍,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研发人员5人以上,占研发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15%。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报罗湖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罗湖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在职研发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在职证明材料;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成立至申报日各月份财务报表;

  (六)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科研管理制度、组织架构、机构章程、团队介绍、用人机制、薪酬制度、科研条件等内容)。

  因上述资料的内容存在异议的,需提交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项审计报告、说明函、无重大违法行为承诺函等。

  第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罗湖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报主体的申请材料。

  (二)初审。罗湖区科技创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现场考察。罗湖区科技创新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相关申报信息。

  (四)评审论证。罗湖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初步认定意见。

  (五)集体决策。罗湖区科技创新局领导班子会议对初步认定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拟认定的罗湖区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六)公示。罗湖区科技创新局对拟认定的罗湖区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下达认定。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罗湖区科技创新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申报主体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认定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对据此获得政府扶持资金的,参照《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罗湖区新型研发机构从下达认定通知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向罗湖区科技创新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罗湖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统计表》。汇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本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新型研发机构应遵守本规程,配合罗湖区科技创新局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情况。对未参加科技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区相关扶持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区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使用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本规程由罗湖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规程自2021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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