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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6 16:41:06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开展2018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18〕423号,附件1)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见附件2)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投保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或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见附件3),且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前投保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并符合《目录》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3.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


  二、申请材料


  1.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首批次新材料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所签订的正规合同;


  4.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产品检测报告;


  6.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


  7.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各一式4份。其中,申请表须附电子版文件,有关证明材料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请于2019年1月14日至25日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我委新兴产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18〕423号)


  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


  3.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


  4.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1月14日

附件1-4下载.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