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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

政府补贴:最高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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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

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结合盐田区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企业(含机构、实验室等)是指在盐田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盐田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等。本措施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措施涉及国家、省、市扶持政策配套进行扶持的,申请企业须先获得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扶持资金后,才能依据本措施申请资金扶持。本措施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措施仅对2015年度以来获得上级部门扶持或荣誉认定的企业进行配套奖励,对2015年以前获得的奖励和扶持,本措施不予以追溯。本措施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五条 奖励入围500强企业。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企业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下同)。“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下同)。

第六条 奖励总部企业。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为准)、境内A股上市企业在盐田区设立全球总部、跨国总部、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或上述企业总部迁入盐田区的,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被深圳市认定为总部企业且获得总部企业落户奖的,按市政府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企业同时符合以上两项落户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

对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的,按市政府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七条 资助高增速工业企业。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以上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给予250万元资助。

对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以上的深圳市非百强工业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资助。其中,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最高资助150万元,不足10亿元的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八条 资助工业强基项目。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的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对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

第九条 奖励工业设计。对经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

对获得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相应资助的以下奖项和园区,按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奖励。iF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每项奖励25万元;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每项奖励5万元;红点奖和iF奖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每项奖励2.5万元;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第十条 资助企业上市。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市上市办进行了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资助20万元;已完成上市辅导并交纳相关费用的企业,资助50万元。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资助150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自其取得证券代码后,给予一次性资助70万元。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成功转板上市的企业,按照挂牌和上市资助的差额予以补齐。

第三章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第十一条 资助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部委认定并验收通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资助2年。

第十二条 资助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在盐田区承担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验收通过后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省、市认定创新平台。对获得省、市认定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资助研发机构。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盐田区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以及行业龙头企业在盐田区设立的专门研发机构;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或者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在盐田区建设的科学实验室,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50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区级创新载体。各类机构通过新建或对现有物业进行提升改造,建设创客实验室、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的,经区政府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四章  支持技术创新

第十六条 资助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资助,并在上年度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照50%的比例,给予国家项目最高350万元资助,省、市项目最高15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奖励科技奖获奖单位。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深圳市奖励金额,给予100%配套奖励;作为其他参与单位的,给予50%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研发投入。对承担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技术升级。对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在技术升级、设备更新一次性投入达到或超过50万元,技术升级或设备更新后,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生产成本等有明显进步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其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 资助高新技术转移机构。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资助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对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移到盐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资助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对辖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或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和优势的科学研究机构,开展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支持创新创业

第二十四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房租补贴。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在盐田区注册,且注册满1年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给予50%的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米,每年最高20万元。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引进企业,经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后,按每年20万元给予租金资助。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或优惠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鼓励留学人员来盐田创业。对在盐田区注册成立3个月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经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的企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00%配套资助,市一、二、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资助。

第二十六条 培育创客人才队伍。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按照深圳市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强化创客公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资助。

第二十八条 营造创客发展环境。支持各类机构在我区组织创客交流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资助。支持创客组织、创客服务行业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资助。

第二十九条 扶持新兴组织机构运营。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标准联盟等科技创新联盟,对在我区开展产业研究、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联盟标准推广、产业链合作、知识产权共享及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拓展、跨区域交流合作、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与海外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交流合作等方面工作的,连续3年给予每年10万元的运营资助。

第三十条 扶持科技服务机构。对开展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的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照其上一年度租金实际支出的50%,连续3年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资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资助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测试平台。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建设投入的50%,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 资助举办全国性大型赛事。对经区政府备案后,在盐田区举办国际性或者全国性大型创新创业赛事的机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三十三条 奖励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奖励50、40、30万元,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奖励40、30、20万元,国家、省、市均获奖者,按就高原则奖励。

第六章  支持提升质量品牌

第三十四条 奖励各级质量奖。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大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获得深圳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依据《盐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分别给予8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奖励品牌示范区。对首次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追加50万元资助。

第三十六条 奖励名优品牌。对上一年度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上一年度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的产品,每件商标、产品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三十七条 资助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推广工程。对上一年度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现场评审总评分在400分以上的企业(组织)每个资助20万元。对被上级认定为“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示范基地”的企业(组织)每个资助15万元。

上一年度获得A、AA、AAA、AAAA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单家企业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8万元。

企业上一年度每获得一个《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许可证书》的产品分别给予0.5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八条 资助建设质量教育基地。对获得市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每个资助10万元;对获得省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每个资助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每个资助30万元。

第三十九条 资助标准研制项目。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参与以上各类标准制定或修订的,按主导制定或主导修订资助额度的50%给予资助。

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资助: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资助;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资助;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的资助;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5万元、0.5万元的资助;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1万元、0.5万元、0.25万元的资助。

对企业通过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最高2.5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条 资助申请专利。对获得境外专利授权,资助2万元/国/项。对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国际阶段对其额外资助1万元/项。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以5个国家为限,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资助1次。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资助4000元/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再资助4000元/件。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资助2000元/件;对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资助1000元/件。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一条 资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四十二条 奖励各级专利奖。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或盐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按照深圳市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在盐田区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专利代理机构,为盐田区企业或户籍人口代理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年度资助总额合计不超过30万元。

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最高25万元资助。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每家资助10万元。

第四十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盐田区企业或个人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对其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四十五条 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对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件给予600元的资助。

第七章  支持开拓市场

第四十六条 资助参展企业。对于申请单位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属盐田区传统优势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给予资助:国内外展会按场租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项展会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的参展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七条 资助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企业。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营业收入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营业收入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5万元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对上一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收入实现增长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资助。其中,营业收入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给予25万元资助,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资助,在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给予75万元资助,超过1亿美元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第四十八条 鼓励企业投保规避风险。对于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一年期以内)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年度每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科研机构和项目等,依据本措施获得的资金扶持可不受前款约束,具体金额可通过与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五十条 本措施印发后,原有相应政策《盐田区扶持企业上市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深盐经〔2014〕82号)、《盐田区企业市场拓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深盐经〔2013〕60号)、《盐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深盐经〔2013〕60号)、《盐田区企业技术升级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深盐经〔2013〕60号)、《盐田区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深盐经〔2013〕60号)、《盐田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深盐经〔2013〕60号)、《盐田区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盐府办〔2008〕3号)、《盐田区专利申请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盐府办〔2008〕3号)、《盐田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盐府办〔2008〕3号)、《盐田区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盐府办〔2008〕3号)、《盐田区质量提升资助实施细则(暂行)》(深盐府办〔2014〕5号)等予以废除。

各部门应当依程序制定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按照年度资金计划,统筹安排,总量平衡。依据本措施发放的资金及资金发放对象应向社会公示,本措施涉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区监察局、审计局的监督。其资金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报盐田区政府。

第五十一条 本措施除特别规定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奖励、资助总额度以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费用为准。要求申请主体或项目未在深圳市其他区获得过同类资助,且同一主体或项目不能在盐田区不同部门申请同类资助。如有违反,五年内不得申请盐田区相关资助。

第五十二条 在同一年度内,单家企业或项目获得盐田区级层面的各项资金扶持,中小微型企业、机构、单位原则上最高获得2000万元支持,大型企业和单一集团企业(母公司及属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一年获得资助总和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十三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盐田区,不改变在盐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如有违反,五年内不得申请盐田区相关资助。

第五十四条 本措施由盐田区政府授权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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